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07年1月29日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理提案。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三位以上(含三位)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属于本院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

每次召开教代会前征集。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撰写的提案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并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的落实,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立案三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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