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院民主建设,促进学院的建设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奖励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事项。
(四)在党委统一部署下参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六条 院长一般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部或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其中教师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其代表基本合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有以下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教职工代表享有提案权;
(三)教职工代表享有询问权;
(四)教职工代表享有讨论权
(五)教职工代表享有批评和建议权;
(六)教职工代表享有申诉、控告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参政议政,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每三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也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党政工团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做出的决定,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办理,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由系、部处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本文章最后由 jwj 于 2007-4-28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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