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本文章最后由 jwj 于 2012-11-19 15:17 编辑]